关于印发《泰山护理职业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方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中心),纪委、机关党委、工会:
《泰山护理职业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已于2013年11月9日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中共泰山护理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3年11月22日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等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6、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7、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8、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学院研究机构和学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2、学院副处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和确定,以及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
3、全国、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4、干部职工的党纪政纪处分;
5、其他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2、不动产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处置方案等;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包括对外合作办学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4、学院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5、其他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学院年度预算内项目增减2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使用;
3、未列入年度预算的1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使用;
4、用于学院建设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5、学院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
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二、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主办部门(单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听取有关专家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院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应列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三、保障机制
(一)监督检查
1、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3、建立“三重一大”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