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护理职业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秩序和稳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班主任队伍建设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班主任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院高度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进行班主任任职培训,为班主任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班主任进行学生管理研究,对优秀班主任进行奖励并推广其经验。
第三条 学院设立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系(部)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班主任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组织与实施。
系(部)具体负责班主任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班主任实行任期制度,三年(或五年)为一届,一般应任满一届。
第五条 学院实行班主任综合考核制度。
第二章 选聘与管理
第六条 班主任由优秀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包括聘用制人员)担任,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师德优秀,为人正派;
(二)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能够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帮助学生进行正确的人生和职业规划;
(三)热爱学生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心;
(四)熟悉学校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第七条 班主任选聘采用自愿报名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由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择优录用。
新录用、聘用的教师无特殊原因必须担任班主任。
系(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担任班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担任者需书面写明原因,报系(部)研究批准。
第八条 教职工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作为转正、正式聘用、职称评聘的重要条件。在校期间担任班主任工作9年以上(含9年)或任期内担任班主任工作满三年,职称晋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 班主任原则上实行全程任职(从新生入学至毕业)制度,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因自身原因中途不能继续承担班主任工作的,应提前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一条 促进学风建设,经常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
第十二条 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一)加强班级组织建设,定期召开班级会议,布置、检查、指导班级工作;
(二)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宣传学院关于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解答学生对学院管理问题的疑问,反映学生学习、生活中的诉求;
(四)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处理工作;
(五)做好学生骨干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与评优表彰的推荐工作;
(七)参与对学生选修、免修、休学、复学等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向学生管理部门反映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班级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做好贫困生认定与奖励资助的基础工作。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申请等工作。
第十五条 积极动员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做好心理疏导。
第十七条 关心学生业余生活。积极动员或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督促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搞好宿舍和个人卫生。
第十八条 协助配合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做好其他相关学生管理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对班主任的综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班级学生学习及日常生活教育管理情况;
(二)班级参加体育比赛、社会实践、技能比赛、文艺活动等各项活动的情况;
(三)学生遵纪守法情况;
(四)班级学生测评;
(五)班主任参与学生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具体班主任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综合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由系(部)进行初步核算、评定,报学院班主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综合考核每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前30%的为优秀班主任。因班主任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见班主任考核细则)者,取消本学年优秀班主任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兼职班主任综合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班主任工作并记入工作档案;聘用制专职班主任综合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核优秀的班主任,由学院进行表彰奖励,同时作为晋升职务、职称、聘用的重要条件。
聘用制专职班主任在学年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班主任的,次学年享受同工同酬待遇。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由系(部)负责调整班主任津贴标准,经学工处审议,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如因班主任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扣发当月班主任津贴;班级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扣发当月部分班主任津贴。对于离开班主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该时间段的班主任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